《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
2023-08-02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7月27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這也是繼2013年之后,《條例》10年來首次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


《條例》明確了當人的生命健康與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效益、財產保護面臨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人的生命健康;同時,健全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救援制度,明確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此外,針對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新增了相關規定。



一、《條例》將安全生產納入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條例》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理念、方針和原則?!稐l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泵鞔_了當人的生命健康與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效益、財產保護面臨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人的生命健康,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作為代價。


《條例》還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條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其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作了規定。另外,《條例》將安全生產納入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1小時內要如實報告





聚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救援制度,《條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接到事故報告后,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應當于一小時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三、進行動火、有限空間作業有新規





《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區域或者管廊上的動火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開具安全作業票證。未取得有效的安全作業票證,一律不得進行動火、有限空間作業。



END

內容來源:廣州日報

如需轉載,請注明以上內容